tyc1286太阳成集团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理规定沪海洋学〔2017〕32号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教育广大学生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太阳成官网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五种:
(1) 警告;(2)严重警告;(3) 记过;(4) 留校察看;(5) 开除学籍。
第三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它处分设置处分期限,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一般设置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设置为12个月,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算。受处分学生的表现,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已列入当年毕业计划的学生,处分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对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者,策划、组织、煽动、参与闹事、扰乱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凡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他人财物或有其他破坏活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乱张贴者,责令恢复原状,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违反国家关于电讯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或学校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复制、传播、贩卖、组织收看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调戏、骚扰、猥亵他人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对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对打架斗殴、偷窃、赌博等,按照《关于学生打架、偷窃等行为处分的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二条对酗酒者,轻则批评教育;酒后肇事,影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酒后打人,按第十一条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对违反《tyc1286太阳成集团社区管理实施细则》或违反大学生生活区集体宿舍管理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章使用各种电器、私拉电线、擅动水电设施,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在宿舍区乱扔玻璃制品、燃烧物等物品以及宿舍区域空中抛物,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者、不按照作息制度影响他人休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因吸烟、使用明火、违章用电等引起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对不服从学校宿舍安排者(含宿舍调整),经教育无效,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对违反《tyc1286太阳成集团社区管理实施细则》其它条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以上社区违纪行为,由宿舍管理人员认定,并记录具体情况,整理相关材料署名后报社区管理部门,由社区管理部门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对在参加勤工助学、社会实践或其它校内外活动中,因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严重损害学校名誉,给学校或其它公、私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在考试、考查中发生的以下任一行为,均属违反考场纪律行为。
(一)考前不服从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入座,且不听劝告;
(二)违反《tyc1286太阳成集团学生考场规则》规定将书包、书籍、笔记本或自带草稿纸、通讯设备(如手机等)、有存储、录音或记忆功能的物品等带入考场且不听劝告;
(三)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交谈,且不听劝告;
(四)不在规定时间内交卷,故意拖延时间;
(五)擅自将考卷带出考场、拒交考卷、撕毁考卷及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在考试、考查、学位论文、科学研究中发生的以下任一行为,均属作弊行为。
(一)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
(二)预置、预留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
(三)交谈、窥视,抄袭答题纸、书本、笔记、纸条及他人试卷;
(四)试卷及涉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被他人取走未向监考老师报告或接受、传递试卷;
(五)传递或接受纸条等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
(六)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但不涉及考试内容;
(七)协同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八)协同交换试卷或答题纸;
(九)替他人参加考试;
(十)偷窃试卷或为偷窃试卷提供方便;
(十一)主谋并实施互换试卷或答题纸;
(十二)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十三)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第十八条在考试、考查、学位论文、科学研究中有以上违反考场纪律行为或作弊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不得参加正常的补考(如涉及学位论文,需重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其中:
违反第十六条(一)~(五)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违反第十七条(一)~(六)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违反第十七条(七)~(九)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违反第十七条(十)~(十三)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其他违反考场纪律及作弊者,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考试考查作弊行为,由监考人员认定,并记录具体情况,整理相关材料署名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学位论文、科学研究作弊行为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后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对作弊行为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作如下处理:
(一)可减轻一级处分的:
1.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2.在调查取证期间,能如实陈述学校尚未掌握的本规定范围之内的违纪行为,并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二)应当加重一级处分的:
1.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纪校规事实者;
2.用各种方式干扰学校调查核实工作者;
3.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
4.已受过校纪处分,再次违反校纪校规者;
5.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阻碍调查者。
第二十三条处分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涉及治安案件的,由保卫部门牵头开展调查,审核违纪行为,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或研究生院负责审核;
(三)涉及社区违纪的,由社区管理部门审核违纪行为,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或研究生院负责审核;
(四)涉及考试、学位论文、科学研究作弊的,分别由本科生、研究生的校级教学管理部门审核作弊行为,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或研究生院负责审核;
(五)违纪学生涉及到其他部门,其处分由相关部门会同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或研究生院负责审核。
第二十四条因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在学校未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其退学申请不予受理,相关部门和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特殊情况可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决定可适当延长调查取证和提出处理意见时限。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的处理,在对学生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学院或其他负责提出处理意见的部门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收集和提供能反映事实真实状况的证据和材料。对违纪违规的学生所作的处理,由学校出具书面处理决定,并由学院送达本人一份。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无法送达的和已离校的,学校以特快专递或其他快递形式将书面处理决定邮寄至其预留的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自邮寄之日起15日视为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学生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认真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如对学校的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15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学校规定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学生处分期满后受处分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复核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给予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条本规定适用于tyc1286太阳成集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凡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均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精神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校长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